酒后駕駛受傷交強險照賠-飛外網(wǎng)

交強險條例及交強險條款中規(guī)定的駕駛人醉酒駕駛情形,并非針對受害人而設定,而應當理解為在上述情形下,保險公司并非賠償責任的終局承擔者,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責任人追償。因此,機動車駕駛員醉酒駕駛并不屬(鼓浪嶼在哪里個城市?鼓浪嶼位于廈門,因島上的鼓浪石而得名,與廈門大學隔海相望。鼓浪嶼代表景點有:日光巖、菽莊花園、皓月園、毓園、鼓浪石等等。)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強制保險條例所規(guī)定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直接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。

酒后駕駛的交通事故賠償

2009 年12月,被告劉某酒后駕車與原告李某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(fā)生相撞,致李某受傷,兩車不同程度損壞。事故發(fā)生后,經(jīng)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,劉某酒后駕駛負事故主要責任,李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。后經(jīng)鑒定,李某損傷構成十級傷殘。因賠償問題,李某將劉某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,要求兩方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。

庭審中,保險公司辯稱,劉某是醉駕發(fā)生事故,按規(guī)定保險公司對原告李某僅負有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,且有權向致害人劉某追償。目前,原告李某已治療完畢,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
法庭審理后認為,交強險條例及交強險條款中規(guī)定的駕駛人醉酒駕駛情形,并非針對受害人而設定,而應當理解為在上述情形下,保險公司并非賠償責任的終局承擔者,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責任人追償。因此,機動車駕駛員醉酒駕駛并不屬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強制保險條例所規(guī)定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直接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。所以,本案中劉某醉駕并致李某受傷,保險公司作為肇事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人,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向李某承擔賠償責任。據(jù)此,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合計7.1萬元。

【評析】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國家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交強險制度。從立法旨意上看,是為分擔因事故造成損失的風險,保障因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人能及時得到救濟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一項強制性的制度,與商業(yè)保險有著質的區(qū)別,它應當是以保護受到損害的第三人為核心價值理念的。所以從實現(xiàn)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價值的角度出發(fā),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李某損失進行賠償。至于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,應按照雙方約定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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